专利侵权抗辩的时效专利侵权抗辩的内容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4 08:43:17
一、原告滥用专利权抗辩对于被告或者其代理人而言,在原告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有必要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关于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了解关于更多专利侵权抗辩的时效专利侵权抗辩的内容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原告滥用专利权抗辩

对于被告或者其代理人而言,在原告没有提供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有必要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关于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了解涉案专利的真实法律状态。如果专利登记簿副本所记载的法律状态与专利证书记载的法律状态不一致,应当以专利登记簿副本为准。在上述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被告就可以基于原告滥用专利权进行成功的抗辩。

 另外,如果被告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宣告原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无效,其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随后可以申请法院中止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如果一旦原告专利被成功地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视为自始无效,被告当然也因此而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有必要主动申请开具一份原告所主张权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如果专利登记簿副本所记载的专利权人不是涉案原告或者与涉案原告不一致,那么就有可能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成功抗辩。

(一) 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明确授权或不起诉的意思表示。

(二) 原告不是全部专利权人。具体包括:

1、专利权由多个民事主体共有的情形。只有作为某项专利权的全部共有权人一起才能向侵权人主张专利权,除非其他专利权人书面明确放弃或授权其中权利人之一单独主张该项权利,否则,任何共有人都不能单独主张侵权之诉。

2、权利人的继承人为多个主体的情况,对此,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不能在其他继承人未放弃权利或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独主张权利。

(三) 专利权受让人未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如果主张专利侵权的原告虽然与原专利权人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涉案专利权,但是并未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或者正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过程中,这时候就要看书面合同中是否明确受让人从什么时间开始有权单独主张所受让的专利权,如果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受让人在专利转让登记之前可以单独主张权利,被告此时就可以成功进行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

三、诉讼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原告主张权利之时,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并超过2年的,那么原告将丧失胜诉权。

例如,被告在自起诉日2年以前就生产并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是现在由其他经销商进行二次销售时被专利权人起诉。在这种情形下,专利产品的直接生产者由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进行二次销售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二次销售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则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抗辩

合同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的为理由进行侵权抗辩。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合同抗辩理由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也就是说,该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通常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作为共同被告时,法院会认定转让方与受让方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五、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1)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据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自己实施的涉嫌侵权技术方案或设计为原告专利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从而证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六、不侵权抗辩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采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在等同基础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因此,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任何技术特征,被告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一项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者至少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下列情况被告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一)被控侵权设计所使用的产品类别与专利产品既不相同又不类似;

(二)或者虽然产品相同或类似但所采用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么被告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七、禁止反悔抗辩

禁止反悔抗辩,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方案正好是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该专利授权而在专利审批、无效程序中所限制、排除或已经放弃的内容,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对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的侵犯。

禁止反言是一项绝对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述陈述或者修改无论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动进行的,还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均有“禁止反悔”的效力;

(二)无论审查员是否接受了所属陈述或者修改,也不影响“禁止反悔”的效力;

(三)“禁止反悔”抗辩可以由被控侵权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法官主动适用。

八、请求专利无效、申请中止审理的抗辩策略

九、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十、技术标准抗辩

十一、已授权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关于已授权专利抗辩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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