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敛财挥霍无度
于国华系吉林省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他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受贿财物合计745.2万元,另有不能讲清来源的财产约合1075.7万元。
坦白受贿事实能减轻处罚吗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于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坦白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的情节,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于国华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国华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9年5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知识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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