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成被告
2014年8月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毛某在石河子市东桥村”百惠多”超市内见被害人蒋艳某购物,即尾随到蒋某居住的xx村院内,欲强行进入其家中,蒋某拒绝并在室内顶住房门,被告人毛某撞门进入,搂抱住蒋某的身体,蒋某呼救挣扎,致被害人蒋某身体多处片状皮肤青紫、擦伤。同院邻居听到呼救到院内查看,蒋某趁机逃脱至院内,被告人毛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的伤情经XX石河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建议伤后休息10日。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毛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某被告人有实际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故其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森严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非法侵入住宅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住宅是每个人不可侵犯的领域,进入前一定得到主人允许,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分析。
法律知识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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