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抵押和质押之比较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5 16:49:05
一、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一)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关于更多共同借款人、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抵押和质押之比较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关系  

(一)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二)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三)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四)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五)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和质押之比较   

(一)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主要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土地、林地、厂房、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有价证劵、银行存单)。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政府登记部门登记:林业局、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土地局、海监局等);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一句话,浅显一点讲:抵押的标的物不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的标的物要交给债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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