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优先权的抵触申请
抵触 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检索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是判断专 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步骤。被审查的专利申请(简称在审申请)和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 ( 对比文件 ) 的申请日,以及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是否由他人在中国提出,是判断对比文件能否成为抵触申请的重要标准。
二、如何判断是否是抵触申请
当在审申请和对比文件不涉及优先权时,抵触申请的判断相对简单。在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享有本国优先权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0 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作为判断抵触申请标准的申请日将提前到优先权 日,对于这点大家都容易理解。
但是,在审申请或对比文件享有外国优先权时,有人认为优先权是基于在别国提出的在先申请,当时申请人还没有向中国提出申请,而判断抵触申请的另一标准是限 于他人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因而对申请日能否提前到优先权日心存疑虑。
优先权的效力以及涉及优先权时申请日的变化
要回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搞清优先权的由来。优先权原则源自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它是指 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与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 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可以看出,优先权首先源起于外国优先权,而后才扩展到本国优先权。我国在 1984 年的《专利法》中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而且明确指出:在中国提出申请时,如果享有优先权,“……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1992 年的《专利法》开始加入本国优先权。在审申请或抵触申请无论享有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根据细则第 10 条规定,申请日即优先权日。
但一定要清楚,判断抵触申请能否成立时,仅是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的时间界限,所依据文本的应该是在中国提出的申请的公开文本,从技术上说,抵触 申请公开了“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并且是由“他人”申请日,这样就不会产生以上疑惑了。
法律知识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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