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公安局称,颜艳红主观上有寻求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拎耳朵、胶带封嘴等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均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对温岭市公安局认为无证虐童女教师颜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笔者以为应当谨慎,下面笔者做简要的分析:
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定寻衅滋事罪非常牵强。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为防止流氓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本罪的主观动机一般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无理取闹、逞能显势、寻求刺激、殴打无辜、横行霸道等流氓动机。
本罪构成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不恶劣的,不构成本罪。情节是否恶劣,目前最高法院尚无明确解释,但也绝不是一般的殴打、辱骂、恐吓就构成此罪。否则此罪又沦为口袋罪,不但立法初衷相悖,也使得人们在日常纠纷中,动辄得罪。
幼儿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用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拎耳朵、胶带封嘴等方式虐待儿童,其职业道德沦丧,确实令人发指。事发后立即被开除,也是自食其果。网上更是口诛笔伐,群情激奋,一时间这个幼儿教师成了过街老鼠,不但要承担道德责任,承担其他责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应保持一份冷静与理智,不应被沸腾的情绪化的“民意”所绑架,对该教师对儿童的殴打、辱骂、恐吓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做一个科学的评判。相信,本案会成为以后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重要标杆,对以后的司法实践和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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