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家中身亡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13:13:14
夫妇俩家中身亡中金网讯:2017年7月1日讯,6月29日凌晨,宝山区一小区内发生夫妻被发现双双在家中死亡,警方随即介入调查。警方介绍:6月29日0时38分,居住关于更多夫妇俩家中身亡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夫妇俩家中身亡

中金网讯:2017年7月1日讯,6月29日凌晨,宝山区一小区内发生夫妻被发现双双在家中死亡,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警方介绍:6月29日0时38分,居住在宝山区菊联路某小区的苏某夫妇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警方初步勘查,两名死者体表无外伤,该套房屋三楼卧室梳妆台发现妻子刘某的遗书。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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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认定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性质,有以下理由:

1.自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禁止自杀。

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维持个人生命活动的人格权,尽管人是否有权请求安乐死尚在讨论之中,但是任何人都无权自杀则是公认的生命权法则。即使是自杀既遂,死亡已成终局,尽管死者的悲剧结局和其近亲属的痛苦值得同情,但在法律上自杀行为仍然应当受到谴责。

2.自杀行为人在自杀的一瞬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他的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在其有行为能力的时候造成的,而不是在其死亡后造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他”造成了损害,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尚须进行讨论,不敢断言;但是在一个人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依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他没有理由不承担侵权责任。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上的直接责任规则。这一规则在这里应当适用。

3.自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本案中可以明显看出,孙某的死亡结果,就是李某自杀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自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毫无疑问,在自杀行为人自身,就自杀行为而言,是故意行为,但是对于实施自杀行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当然不是自杀行为人所追求的,因此不能是直接故意。然而,就受害人的损害而言,自杀行为人或者能够预料而放任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总之是存在过失的,而不能说不存在过错。如果强调其放任而认为具有间接故意,似乎不准确,但是疏于注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的损害,则是确定的。因此,认定自杀行为人对于他人的损害有过失,是有根据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已经消灭,无法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是在自杀行为人自杀死亡前的一瞬间完成的,应当属于死者生前所欠责任。既然在其生前产生的责任,当然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自杀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局限在自杀行为人自己的财产上。按照《继承法》的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遗产承担。如果继承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应当继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不过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不能超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如果继承人不继承该遗产,则直接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责任,不能超出遗产的实际范围,而责令其近亲属承担责任,以至于造成株连他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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