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 为强奸而拘禁被害人怎么判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15:55:09
打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今年6月12日22时左右,陈小龙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玉都豪汇KTV门口,以拉客为由,将18岁安徽女孩郭某,用三轮电动车载到僻关于更多打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 为强奸而拘禁被害人怎么判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打工仔挖地窖囚禁女孩

今年6月12日22时左右,陈小龙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玉都豪汇KTV门口,以拉客为由,将18岁安徽女孩郭某,用三轮电动车载到僻静处,以水果刀、电棍威胁,将她双手双脚绑住,嘴巴封住。强行带到出租屋地窖内,用锁链锁住。期间,陈小龙以死亡、拍裸照威胁,多次强奸女孩。

女孩利用随身携带的指甲刀,一点点将身上锁链磨断,跑到气窗大喊救命,周围居民闻声报警,女孩11天的地狱经历才告结束。

2013年7月25日,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对陈小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为强奸而拘禁被害人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多次实施强奸行而囚禁被害人,同时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此时,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为牵连犯。对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