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一精神病砍人六、七名孩子和三名大人被砍伤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09: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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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一精神病砍人

据新浪陕西官方微博讯:陕西汉中砍人事件,村小学附近六七名学生被砍。11月25日12时许,汉中汉台区三里村小学对面,金融酒店隔壁一托管班门口的巷子发生恶性砍人事件,初步了解,有六、七名孩子和三名大人被砍伤。据目击者称砍人者为精神病患者。行凶者为50多岁一男子,手持一米长砍刀行凶。当今社会,精神病人行凶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人都觉得因为精神病人不用负法律责任,所以每当遇到精神病人行凶案件当事人都只能自认倒霉,显然这是不公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精神病人有监护义务亲属对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赔偿义务。

精神病人伤人案件家属如何赔偿

精神病人如果是在发病的时候砍伤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你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对上述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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