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特大杀人案告破男子杀害女儿及其男友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09:30:26
宁夏特大杀人案告破4月19日,随着主要犯罪嫌疑人马瑞宝的落网,发生在中宁县渠口农场致三人死亡的“414”特大杀人案被吴忠、青铜峡两级公安机关成功侦破。4月14关于更多宁夏特大杀人案告破男子杀害女儿及其男友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宁夏特大杀人案告破

4月19日,随着主要犯罪嫌疑人马瑞宝的落网,发生在中宁县渠口农场致三人死亡的“4 14”特大杀人案被吴忠、青铜峡两级公安机关成功侦破。

4月14日,青铜峡市出租车司机任某某(男,42岁)外出跑车与家人失去联系,手机关机。

接到报案的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高度重视,与任某某家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查找未果。

4月16日16时,青铜峡市公安局库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在青镇广武村铁路边发现一辆被烧毁的轿车。

接报后,该局刑侦大队侦查、技术人员及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和走访工作。

经调查发现,被烧毁的车辆正是任某某外出驾驶的银灰色长城轿车,任某某疑似被害。

青铜峡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在吴忠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经缜密侦查,确定家住中宁县渠口农场园艺五队的海原籍男子马泽平有重大作案嫌疑。

4月17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泽平(男,19岁)被青铜峡警方抓获。

马泽平供述,4月15日凌晨,其妹妹马泽花与男友李某(男,27岁,青铜峡市人)搭乘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回到中宁县渠口农场家中。

其父马瑞宝因对马泽花与李某找对象一事心生怨恨,持械将马泽花、李某及出租车司机任某某打死。

随后,马瑞宝、马泽平驾车将马泽花等3人尸体转移至中宁县渠口农场太阳梁后山沟内掩埋,当日上午又将车开至青铜峡广武一山沟内焚烧。

因案情重大,吴忠、青铜峡两级公安机关在全力以赴开展工作的同时,及时将案件上报自治区公安厅。

公安厅刑侦总队、吴忠市公安局及时派员深入一线指挥作战,积极协调中宁县公安局全力配合案件调查和抓捕工作。

专案组民警通过连续两个昼夜的细致工作,掌握了马瑞宝的行踪并及时通报中宁县公安局。

4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瑞宝在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被成功抓获,案件告破。(来源:澎湃新闻网)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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