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上充电宝自燃产品质量造成损害找谁赔偿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12:37:11
航班上充电宝自燃航班上充电宝自燃致航班延误两小时旅客已移交公安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经安检部门现场核查,该航班旅客经过安全检查,其携带的充电宝电池额定容量为5000关于更多航班上充电宝自燃产品质量造成损害找谁赔偿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航班上充电宝自燃

航班上充电宝自燃致航班延误两小时旅客已移交公安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经安检部门现场核查,该航班旅客经过安全检查,其携带的充电宝电池额定容量为5000mahx2,输出电压为5V,计算额定能量为50WH,标识清楚,符合民航运输标准。

据了解,事发时飞机已经上跑道等待起飞了。目前,该旅客已经移交公安。

根据民航局规定,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

此外,乘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产品质量造成损害找谁赔偿

一、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0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

二、有缺陷的产品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找谁赔偿?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产品中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在具体要求赔偿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三、商品变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对此也做了相同规定。由此可知,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一是销售者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如销售者对产品进行了改装;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2、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3、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但是销售者即使能证明自己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就消费者的损害赔偿的请求先行赔偿,属于商品的生产者或商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相应责任人追偿。

例如,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并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对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

四、销售商家拒绝提供生产者信息时,是否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也作了相同规定。由此可见,销售商家拒绝提供生产者信息时,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了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

五、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是否可以向产品的商标所有人要求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也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使用人本人、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要求,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明确说明,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受害人可以以商标所有人为生产者提起产品侵权赔偿要求。因此,电风扇漏电起火烧伤某人,是可以向电风扇的商标所有人要求赔偿的。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