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饭局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或付法律责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13:43:37
研究生饭局后猝死在1月15日晚参加完导师组织的聚餐后,26岁的江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史国平倒在宿舍里,当晚他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而在一个多月前,关于更多研究生饭局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或付法律责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研究生饭局后猝死

在1月15日晚参加完导师组织的聚餐后,26岁的江苏大学电气信息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史国平倒在宿舍里,当晚他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而在一个多月前,他刚被确定保送该校的博士生。聚餐菜单显示,5桌师生消费5630元,含18瓶酒:13瓶42度的海之蓝,5瓶一品苏黄养生态。而参加聚餐的师生近50人,包括史的导师在内,共有4名老师在场。史的母亲认为,在场老师对此应负一定责任。据家属说法,史国平不喝白酒,而这次他喝下的白酒超过半斤。

在1月17日发给当地媒体的通报中,江苏大学校方称,这次聚餐系史国平的导师组织,医院对史的诊断结论为猝死。但这份通报上,只字未提“喝酒”一事。

目前,史国平的家属表示,校方已与他们就善后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来源:网易新闻)

共同饮酒人或付法律责任

喝酒者醉酒后猝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伙伴注意义务,酒吧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对于通常情况下理性人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共同喝酒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对于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情形,理性人一般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因而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他人在酒后犯罪、殴打他人、自毁财务等情形,理性人一般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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