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约定卖淫拒付嫖资被判强奸
2016年5月13日,张家口市经开区检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多岁的女子左某于5月2日傍晚向警方报案,称一个微信名为“转角遇见你”的人加她为好友后聊天,并约定见面。当天下午两点多,这名男网友接上左某,开车到郊区一个偏僻的桥洞下,要在车上和左某发生性关系。左某不同意,而男网友拿出电棍,威胁“再喊就弄死你”。左某看他身强体壮,周围又没人,遂放弃反抗。事后,她向警方报案。
按照左某描述的线路,警方调取路口监控视频,确定了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姜某抓获。
姜某到案后,对强奸行为矢口否认。警方从姜某的手机中提取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姜某与左某在微信上以800元的价格约定卖淫嫖娼,那怎么是强奸呢?当左某看到微信聊天记录时,她承认和姜某通过微信约定卖淫,但因姜某没有付钱,所以她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姜某使用暴力强奸了她。那这一行为该如何定性?
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强奸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法律知识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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