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子公司员工大楼坠亡
12月10日上午,男子欧某新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
据欧某新妻子丁女士介绍,当时有人打电话告诉她,“我老公跳楼了,我急忙打车赶到现场,看见我家老公瘫倒在中兴研发大楼办公楼的台阶上。周边到处都是血,我瞬间瘫坐在地上。”
丁女士告诉南都记者,欧某新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我的老公曾告诉过我说,他的直接领导曾找他谈过话,提出要他离职。”据丁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欧某新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第一份合同后的续签。
欧某新2011年跳槽到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在研发部门搞研发工作。“从2011起在中兴网信的这六年多来他一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部门多次产品升级的时候,他经常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的工作。有时做不完的事情还经常带回家通宵达旦完成后,第二天又继续去公司上班。”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1、自杀不构成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
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
法律知识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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