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买手机公款报利用职权多次谋取利益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9 13:42:43
贪官买手机公款报湖北崇阳县原常务副县长廖建鸣贪污腐败,因贪污13万余元、受贿100多万元,一审获刑3年6个月。裁判文书显示,检方指控其以下犯罪事实:受贿罪被告人关于更多贪官买手机公款报利用职权多次谋取利益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贪官买手机公款报

湖北崇阳县原常务副县长廖建鸣贪污腐败,因贪污13万余元、受贿100多万元,一审获刑3年6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检方指控其以下犯罪事实:

受贿罪

被告人廖建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崇阳秦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95000元(已退还20000元);非法收受崇阳县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0000元;非法收受湖北友进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校园卡一张(已充值人民币5000元)、美元10000元;与湖北故乡云农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故乡云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约定收受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380809元;非法收受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0000元;非法收受崇阳县走马岭煤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给予的人民币50000元;非法收受湖北方大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7000元(已退还20000元);非法收受崇阳县工程建筑商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49000元,为他们谋取利益。

贪污罪

被告人廖建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开支发票和虚假开支发票的方法,在崇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侵吞公款共计68799元;在崇阳县县委办公室侵吞公款共计50568元;在崇阳县政府办公室侵吞公款11098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建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809元、美元1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开支发票和虚假开支发票的方法,侵吞公款130465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犯贪污受贿罪一审获刑3年6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1809元、美元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廖建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发票和开具的假发票予以报销,侵吞公款130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廖建鸣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廖建鸣已退还周某某、谢某某各20000元赃款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而退还或者上缴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未将此款计入廖建鸣受贿数额不当。对廖建鸣所犯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廖建鸣与廖某某约定收受房屋一套,因廖建鸣未实际占有该房屋,应认定该部分受贿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廖建鸣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建鸣已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建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二、将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93465元、美元8300元予以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贪污受贿罪的处罚有哪些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