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回收剩菜再卖
微博上一则“烟台一高校食堂里的饭菜竟然回收 还继续卖给学生”的消息引起网友的关注,微博曝料的信息显示,昨天中午,山东工商学院第一餐厅二楼某家窗口,竟然把桌子上的剩菜回收重新卖给学生,微博博主上传了图片和一段7秒钟的视频。
为了验证事情的真假,趁着晚上学生吃饭的时间,记者来到了山东工商学院第一餐厅二楼,就餐的学生告诉记者,网传的那个视频他们很多人都看过。因为拍摄角度的问题,大家都误以为是这家挂有黄色条幅的馄饨店面,其实隔壁这家蓝色条幅的“川鲁香风味炒菜”才是被拍摄的主体,记者在现场看到,目前这家店面处于无人经营状态。
记者联系到了学校的工作人员,山东工商学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学校的后勤管理处在第一时间发现这个问题之后,分管的领导就召集相关的职能部门对这个问题进行核实、研究之后,出了一个处理决定。决定第一是,对这个涉事的窗口立即停业,当事人不允许在学校继续从事相关的餐饮服务;对于第一餐厅的管理责任人要写出深刻检查,等待学校进一步的处理。(中国网)
二、除了停业还有哪些责任
面对网络压力,校方关闭了涉事窗口,不允许其再在学校从事餐饮服务。但只是停业整顿就够了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食品质量的处罚规定。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方虽然对涉事窗口进行了停业整顿,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校方和窗口经营者都必须撑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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