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电回应疑遭性侵真相究竟为何
今日凌晨,微博实名认证为“畅毅文化艺人事业部总经理”的@宋泽尘Leslie_AM发表微博,称好友“阿廖沙”在北京电影学院就读期间,遭遇班主任之父性侵,事后阿廖沙更遭遇来自老师和同学的排挤和歧视。微博发出后,引发网友关注。对此,网易娱乐联系到博主宋泽尘询问详情,但对方表示:“你好,我们的回应就到此为止了,沙沙还有自己的生活,而且她现在很积极健康,工作也很繁忙,还是不希望对她有后续影响。感谢,望传播正能量。”
关于此事,爆料博主的微博下面不少网友纷纷给出自己的看法。有自称是阿廖沙同学的“没头脑的夏禾鬼”表示:“阿廖沙是我的同级大学同学,情况确有其事,她曾在当年试图将消息发出,但被迫删除了。”
北京电影学院官方微博10日下午发布消息,回应一名毕业生声称遭性侵事件,称校方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将在第一时间通过学校官方微博和校园网进行发布。(来源:中国青年网)
关于强奸的有关法律问题
首先是关于强奸幼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关于轮奸的问题。我国刑法罪名中只有强奸罪无轮奸罪,但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系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强奸与轮奸的区别之处在于:从定义上,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强奸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的拒绝权,包含幼女的身心健康。轮奸是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罪升格刑情节。可见,强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轮奸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轮奸是量刑情节。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
法律知识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