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明星挪用慈善资金16万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30 17:37:14
公益明星挪用慈善资金16万“义工李白”真名叫闫伟杰,是一名在凉山做公益的河南人。2005年,以网名“李白”的身份创立了河南义工联合会,召集河南民间有爱心的人士,关于更多公益明星挪用慈善资金16万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公益明星挪用慈善资金16万

“义工李白”真名叫闫伟杰,是一名在凉山做公益的河南人。2005年,以网名“李白”的身份创立了河南义工联合会,召集河南民间有爱心的人士,关注和帮助贫困学生。2013年,闫伟杰在凉山成立了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在凉山州及其周边地区开展社会工作,以社区服务、社区养老、社区能力建设为工作核心,闫伟杰是该中心主任、法人代表。

闫伟杰在凉山开展了多个公益项目,在公益圈小有名气。

“义工李白”在众筹平台运营“给凉山代课老师补贴”项目,短短5天时间内筹集了141万元善款。但这个公益项目中的宣传与事实不符,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今年1月,闫伟杰被凉山警方逮捕。

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

经法院宣判,闫伟杰在担任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单位代为管理的财务64790元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慈善资金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正常活动等,兼具侵犯财产和渎职的性质。

(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

(三)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不归还。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声明:文章内容系在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