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女生摔倒死亡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责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30 17:43:04
初三女生摔倒死亡10月12日,江西宜春的欧阳诗(化名)向记者反映,她14岁的妹妹欧阳茜(化名)在宜春市袁州区彬江中学就读初三,10日16时在体育特长生训练课进行关于更多初三女生摔倒死亡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责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初三女生摔倒死亡

10月12日,江西宜春的欧阳诗(化名)向记者反映,她14岁的妹妹欧阳茜(化名)在宜春市袁州区彬江中学就读初三,10日16时在体育特长生训练课进行跑步训练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于11日凌晨4时50分离世。

12日,彬江中学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女生向体育教师隐瞒了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强行参加锻炼,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但欧阳茜的爸爸欧阳金生否认说,“女儿百分之一百没有心脏病”。

当天,欧阳茜的主治医生、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姚先善医师表示,欧阳茜被诊断为严重的弥漫性轴索损伤,一般为摔伤所致,这应该是导致欧阳茜死亡的主要原因。

次日,袁州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教育局和彬江镇政府已介入调查,了解学生的死亡原因。

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责任

事件中发生意外的女生已满十四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同时,本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因此,本事件中学校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取决于发生意外的女生是否患有心脏疾病且学校和监护人方面对疾病是否知晓等情形。校园人身伤害时有发生,随之而来了侵权责任问题纠纷也不在少数。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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