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入室强奸怀孕3个月女子并拍裸照威胁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08:31:06
外卖员入室强奸怀孕3个月女子骗开小李房门后,一外卖员掐颈、捂嘴、捆绑双手……强行与怀孕3个月的小李发生性关系,事后又拍裸照以防其报警。据俞某某到案后交代,201关于更多外卖员入室强奸怀孕3个月女子并拍裸照威胁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外卖员入室强奸怀孕3个月女子

骗开小李房门后,一外卖员掐颈、捂嘴、捆绑双手……强行与怀孕3个月的小李发生性关系,事后又拍裸照以防其报警。据俞某某到案后交代,2016年11月,他先后两次给小李家送过火锅外卖,又去过一次取回外卖借用的电磁炉,之后当公司发现电磁炉有损坏时,自己就“动了坏脑筋,想以此骗那个女客户点钱用用。”目前,上海浦东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外卖员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上海浦东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至浦东新区被害人小李的住处,谎称小李将之前网购的火锅外卖的电磁炉用坏,骗开房门,采用掐颈、捂嘴、捆绑双手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嗣后,恰逢有人敲门,小李趁机开门求救,俞某某为抗拒抓捕,又将门外的小袁咬伤后逃逸。经法医学鉴定,小李、小袁的伤势已分别构成多处轻微伤。

被告人俞某某也是一名90后,在老家江西读完小学后就辍学在家,四处游荡,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2月刑满释放后,到上海打工,2016年10月起在某外送公司给火锅店送外卖。

11月25日,俞某某骑电瓶车,穿着工作服,背着外送用的红色大箱子,伪装成正常送外卖人员,去了小李家。敲开房门后,发现小李正好一人单身在家,于是俞某某先是假装称小李上次用餐时把电磁炉用坏了,要她在本子上签名确认自己是最后一个使用该电磁炉的人,结果小李签完名后就立刻把门关上了。

见自己没有达到拿钱的目的,俞某某就再次敲门,并在小李开门的瞬间掐住她的脖子,将她推入房内,顺手关上房门并反锁。俞某某将小李推入卧室,用裤带绑住她的两只手,并用电动车的U型锁威胁击打小李头部,小李又惊又怕,又担心自己肚子中3个月的胎儿,不敢剧烈挣扎。见小李已无反抗之力,俞某某忽生歹念,就此将其奸污。事后,为防止小李报警,俞某某又用手机强迫拍摄其裸照作为要挟。

正在这时,小李的朋友小袁正好来找小李,听见敲门声,小李鼓足勇气,冲到门口,一边叫着救命一边打开房门。小袁看见房内的情景先是一愣,随后就上前扑倒俞某某,两人扭打成一团,俞某某为抗拒抓捕,将小袁手指咬伤后逃逸,小李则立刻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赶到后,将小李和小袁送到医院。

经鉴定,小李因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累计挫伤面积大于375px ,已构成轻微伤;小袁因外伤致右手中指、环指咬伤,损伤处检见皮肤破损,左手食指近节指间关节损伤,活动受限,构成轻微伤。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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