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小偷公司
去年10月22日,双桥经开区某步行街一家小超市遭遇入室盗窃,三万多元现金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发现,这笔现金是在超市楼上小阁楼被盗的,谁能在大白天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悄无声息地盗走这些钱呢?失主彭某想起当天中午,有一个像是聋哑人的顾客有些奇怪。民警调取现场周边监控发现,有一名疑似聋哑人用手语和彭某交流了很长时间。与此同时,另一名男子进入彭某的小超市,马路对面还有一人在徘徊。当这几个人走后不久,彭某的女儿上楼拿钱时,发现三万多元丢失。
就在民警展开侦破工作时,临近双桥的大足区、长寿区也接连发生几起类似盗窃案。通过串并辨认,民警发现这几起案件手法一样,是同一伙人所为。民警对海量的视频监控进行梳理,最终查明了三名嫌疑人的落脚点。随着侦查的深入,民警发现他们背后还有更大的团伙。随后,市区两级刑侦部门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深入研判查证。
经调查,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34岁的莫某,18岁的龙某,30岁的向某,32岁的武某,他们都是聋哑人。通过手语翻译协助审讯,嫌疑人交代,他们三人分工明确,一人分散店主注意力,一人在旁边掩护、放风,一人翻找盗取钱财。每天赃款只留几百元作日常开销,其他的全部通过ATM机存到团伙老大姚某的指定账户。嫌疑人姚某的银行账户归属地在湖南省怀化市,给他汇钱的来自四川、重庆、湖南、贵州等地。民警立即冻结了涉案银行卡,并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今年1月5日将姚某及其情人张某某抓获。(新闻来源:人民政协网)
网络配图
残疾人犯罪如何量刑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灵活性规定。
盗窃罪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法律知识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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