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弃患病女儿受审坚称没钱无力抚养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16:06:25
男子遗弃患病女儿30岁的张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据指控,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今年3月9日中午,他带着女儿至关于更多男子遗弃患病女儿受审坚称没钱无力抚养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男子遗弃患病女儿

30岁的张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据指控,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今年3月9日中午,他带着女儿至顺义区民政局,向工作人员咨询其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孤儿院。

工作人员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张强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事后,工作人员报警。据悉,因张强案发后就被取保候审,孩子现在仍由他照顾,不过已经就读幼儿园。

张强当庭说,他去年年底与前妻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前妻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以前也看病吃药,但不怎么管用,后来就放弃治疗了。因为孩子太小送不了幼儿园,只能由他带着。为照顾孩子,他也不好找工作。“我和前妻联系不上,我妈对我也不太好。”张强说他从小在养父母家长大,和亲生母亲矛盾很深,现在已经断绝了关系。

张强和孩子住在两室一厅的回迁房内,其中一间出租,房租加上村里给的征地钱和前妻支付的抚养费,每个月有2000元收入。他说,这些钱根本不够花。“我上不了班,孩子还有病,实在很困难。”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其遇到的困难是一般家庭都可能遇到的困难,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客观上没有不能履行义务的事实。被告人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构成自首,但其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在两年至两年半的幅度内量刑。

庭审最后,张强仍坚称,“我没有能力,我不养这个孩子”。此案将择日宣判。

遗弃罪的定罪处罚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张强因为支付不起医药费而遗弃不满三岁自己应负抚养义务的女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罪,加上他拒不悔改,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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