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偷偷转走母亲107万,母亲一怒报警全国通缉儿子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17:00:18
山东男子偷偷转走母亲107万今年4月28日16时40分,江苏常州火车站派出所指挥室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合肥南开往江山站的G7371次将停靠常州城际站,列车1关于更多​山东男子偷偷转走母亲107万,母亲一怒报警全国通缉儿子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山东男子偷偷转走母亲107万

今年4月28日16时40分,江苏常州火车站派出所指挥室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合肥南开往江山站的G7371次将停靠常州城际站,列车16号车厢内有一名公安部网上通缉人员,请组织警力实施抓捕。接警后,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金小平立即组织4名当班警力赶赴站台。待列车停稳后,队员分两组从16号车厢两端向中间仔细盘查,仅过2分钟就将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李某抓获,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李某,男,2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原本与母亲一起在XX做生意,2017年初两人因生意上问题产生矛盾,后李某自2017年4月份开始未经母亲冯某的同意私自将其农业银行账户上107万元钱转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7年4月11日,冯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4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区分局刑侦大队决定立案侦查。李某对上述案情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移交山东警方处理。

母亲一怒报警全国通缉儿子

事实上,很多企业都是家族制的,有些人可能想当然地认为亲戚的就是自己的,这就可能触犯刑法,本案中儿子很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这种偷转他人银行卡构成何种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儿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理由是:儿子是持被害人孔某某的银行卡骗取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任,从而取得财物,即其对盗得银行卡的“使用”与最终的取财结果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儿子的多个行为,既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给银行及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伤害。这一点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侵犯客体相符。还有意见认为,儿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儿子盗窃他人银行卡直至最终取得现金的一系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中把信用卡诈骗罪归类在金融诈骗罪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既然是诈骗罪,就离不了其两大特征:一是诈,即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二是骗,即通过诈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财物。总之,诈骗罪,就是以“诈”为基础,以“骗”为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罪,其特殊性在于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与信用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特征在于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儿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从而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他人银行卡直至最终取得现金的一系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无论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由于数额达到107万,如果进入公诉程序,意味着儿子很可能被判处很长的有期徒刑。还是希望母亲下次处理这种事情报警前先咨询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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