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男生跳楼自杀
北青网讯:11月28日,苏州一名14岁的初二学生从教学楼四楼跳下,经抢救无效身亡。警方通报给家属的调查结果是,死者有攀爬窗户的痕迹,属于自主性坠亡。但关于孩子跳楼的可能原因,家属方面与学校给出了不同说法。事发学校与当地教育局则认为,学生跳楼是学生个人行为,与教师没有直接关系。
而据死者姐姐邵中梅回忆,11月25日(星期五)邵阳曾被班主任“罚站半天”,还被告知不准上课,因此,两天后的周一(11月28日)上午,邵阳没有去学校,后因父母劝说才于当天中午12点多返校。下午,邵家人接到邵阳坠亡的消息。邵家人认为,邵阳坠亡可能跟他遭到老师体罚有关。
具体学生到底有没有受到体罚,双方目前都没有一个肯定的说法,校方并没有摆脱体罚学生的嫌疑。邵家人对记者表示,他们希望校方能赔偿50万元,但校方称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做适当补偿。校方向记者确认,双方正在协商谈判,还没有谈拢。
犯了错就要及时纠正、惩罚,因此老师教育学生无可厚非,但由于每个学生的个性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所以老师在教育方法上也应该对不同的学生有所区分。近年来,因为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该如何杜绝这一现象,同时保障学生和老师的合法权益呢?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学生家长该如何追责呢?
老师体罚学生的法律后果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从法律层面来讲,体罚学生通常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在日常工作中执行教学、管理任务,因不当或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情形,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另特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经检察机关查证落实,体罚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有殴打、迫害等侵犯其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侵害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对于一般的,不构成轻伤、情节较轻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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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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