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投资律师告诉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之债转股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16:41:16
一、不良资产处理方式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关于更多VC投资律师告诉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之债转股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不良资产处理方式

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那么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1.诉讼追偿,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债权,从而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也由此减少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报批手续;2.资产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而对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3.债权转股权;4.多样化出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打包处理、分包;5.资产置换;6.租赁;7.破产清偿等。

二、债转股的登记

债转股的流程是因方式而不同,但是一般涉及步骤分别有达成债转股意向、获取政府部门批准以及资产、债务评估等三个方面,而对于企业债转股方面的工商登记,主要依据的是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债转股股权登记办法”)。

根据《债转股股权登记办法》的规定,所谓债转股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另外,根据《债转股股权登记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即符合以下情形才适合前述登记办法:

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且,如涉及行政审批的,则在债转股登记之前必须履行行政审批前置程序,如涉及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对于债转股后的公司出资的构成方面,也有限制,即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三、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核心内容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简称“银行债转股意见”),随后,农行作为首家商业银行设立了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即AMC),另外,工行、中行、建行以及交行亦表示愿意申请设立成立债转股子公司,并以此作为专门经营债转股的投资子公司。

那么,对于银行债转股意见的核心内容,主要介绍如下:

(一)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的条件

1.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

2.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

3.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禁止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类型

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

3.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三)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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