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出轨男子扒光妻子游街
据安徽商报报道 安徽一在外务工男子怀疑妻子外遇,悄悄潜回妻子租住地,在长辈、孩子面前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烧毁,拉到马路上游街。近日,当地法院判决,男子李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告知其妻王雪(化名)的情形下,从务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夜间蹲守在其妻租住房屋外。 4月9日晚,李某某在门外偷听到妻子与一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踹开大门冲进卧室用木棍击打妻子,之后,又用菜刀去割扯妻子身上棉裤,并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并扔到屋外火中烧毁。期间,王雪试图寻找衣服遮体时,都被李某某制止,被告人父母和女儿全程围观了此过程。
随后李某某拉扯着赤身裸体的王雪在街道上拖行约200米,引起众人围观。另外法院查明,被害人王雪当晚表达过要给丈夫戴“绿帽子”的言论,并用菜刀砍伤李某某,致其轻微伤。认为被害人王雪的言行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据了解,李某某羁押期间已同意离婚请求。
关于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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