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的一天,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李女士,称其丈夫去世了,留下一套军产房,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流程和继承法有关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李女士表示有一定的困难。原来他们是再婚夫妻,之前都有一段婚姻,她是丧偶,老伴是离异,结婚时年龄都很大了没有再生育子女,自己和前夫的四个子女都早已成年,而老伴与前妻并无子女,而且其前妻是上海人,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二人长年两地分居所以才离婚,而相关证据很难提供。公证员先开了两份人事档案调查函让其办理。大约过了五个月李女士才又来到公证处,公证员询问为何拖了那么长时间,李女士说单位正在改制搬家,内部比较混乱,拆开调函发现公证员要求的一些内容并未填写,李女士一筹莫展。公证员告知李女士不用太着急,等单位人事部门安顿下来公证员可以去单位好好查阅一下档案,看看相关内容有没有记载。又过了一周李女士说单位政治部的干部说可以来看档案了,公证员去了单位档案室,因为李女士与丈夫同为一个单位正好两份档案都看了。原来李女士的丈夫直到1981年才与上海某电影厂的钱女士结婚,因为两地分居二人一直没有孩子,2001年通过法院起诉离婚了,调解书上说得非常清楚,二人均为初婚且无子女。整个档案里显示死者只结过两次婚,2003年与丧偶的李女士再婚,也无子女,其父母均早年在老家去世,公证员当场与档案室的干部核实了这些情况,可以确定李女士是唯一继承人了,八月底李女士如约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拿到公证书,李女士非常感谢公证员负责任的态度。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XXXX,现住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系被继承人之妻)
被继承人:A,男,一九二八年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李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九月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民事调解书、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之
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陈述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A于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A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号,建筑面积:112.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军政丰移私字第XXX号,系被继承人A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A的继承人李某某称,被继承人A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的妻子李某某,未发现被继承人A有子女,被继承人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A之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未发现其有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上述遗产由其妻李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推荐理由】本案例中,公证员亲自去核查当事人档案,积极协助当事人补充完善资料,避免当事人多跑路,体现了公证员的责任与担当。 【专家评析】许多继承权公证,因当事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对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不了解,尤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加上单位改制、离退休人事关系变动等给当事人开具证明带来一定困难,导致有些实际上可以办理的公证被拒,令群众不满。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公证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具有高度责任感和职业操守,认真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亲自到被继承人的存档单位仔细查阅人事档案,走访当地群众,取得第一手资料,积极协助当事人顺利办理每一件继承公证,让当事人满意。案例库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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