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3-26 17:37:5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位于某市开发区的一处厂房及传达室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附属设施安装等工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位于某市开发区的一处厂房及传达室的土建、钢结构、水电安装、附属设施安装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金库需要对国库资金收入进行更正,为了配合此项调整,应税务要求,申请人代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退税材料,并向税务机关另行支付了部分税款,某市地方税务局审查资料通过后,将退税款退还至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至提起仲裁之日尚未将此笔退税款返还申请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已将完整工程资料提交给被申请人,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但被申请人亦未予以返还。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按照同期同档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税务机关退税款786544元。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2、申请人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3、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返还税务机关退税款?

【裁决结果】

1、关于返还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八条第2款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首次工程款拨付时,甲方(指被申请人)扣留贰佰万元作为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完整工程资料提交给甲方,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人证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本案所涉工程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证据《转工程款申请单》中“转工程款申请”显示,被申请人在收到上游公司拨付的与本案工程相关的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后,扣留了13万元管理费以及200万元保证金,并将剩余工程款787万元转付给了申请人。《转工程款申请单》属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申请,从常理看,该申请的原件应当保存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仲裁庭结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流水总计,对《转工程款申请单》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转付给申请人工程款时,扣留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现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从本案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即可证明施工单位已提交了与竣工验收相关的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故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现申请人请求返还扣留的履约保证金,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仲裁庭注意到,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本案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方式为:按照被申请人与上游公司的结算价款,在被申请人收到上游公司的工程款后,扣除1.3%的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本案申请人。申请人证据显示,就本案工程上游公司共向本案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589190.83元。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证据上游公司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补充协议》和上游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凭证不予认可,但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仲裁庭结合该两份证据的实际情况,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则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为:62589190.83元×(1-1.3%)=61775531.35元。申请人认可本案被申请人共向其支付工程款60035980元,被申请人对此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多于前述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故仲裁庭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为60035980元。则被申请人就本案工程尚欠申请人的履约保证金为:61775531.35元-60035980元=1739551.35元。故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739551.35元。

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返还的利息,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逾期返还保证金,实际上占用了申请人的资金,申请人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申请人逾期返还的利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仲裁庭对其关于利息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人关于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虽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已经成就,但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25日之后,直至2017年9月上游公司仍在拨付本案被申请人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仍在转支付本案申请人工程款。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工程项下的工程处于持续之中,故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关于仲裁时效已过的主张不予认可。

3、关于返还税务机关退税款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相关退税款786544元。仲裁庭认为,根据本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本案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均由申请人承担,庭审中被申请人也认可本案工程的相关税费是由申请人承担,现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本案工程缴纳的税款786544元已退至被申请人账户,且申请人已另行以被申请人的名义缴纳了相应的税款,故仲裁庭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返还退税款786544元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针对以上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以下解读:

(1)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过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同时是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期、竣工日期确定的主要因素。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对该项建筑工程特殊的质量要求,以及为体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具体指标和技术要求。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建筑工程,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予以验收。

②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一般应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检验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书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档案等。

③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企业应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证书,作为其向用户承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书面凭证。

④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例如,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运走,达到场清地平;有绿化要求的已按绿化设计全部完成,达到树活草青等。

(3)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我国法律对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担保的是双方特定行为。而履约保证金是单方担保,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定金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结语和建议】

1、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基本上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承包人要重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以免出现法律风险。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和期限以及发包人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避免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在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上发生争议。

2、《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因此,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履约保证金被发包人没收不予退还的情形。

3、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承包人即可以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可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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