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老人陈某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3-28 17:15:27
2015年8月的一天,家住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残疾老人陈某到村医务室去量血压,在乘坐电动轮椅代步车行至村医务室门口不远处时,因代步车前叉脱落,致陈某摔倒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外双侧股骨踝上骨折,住院治疗包含购买辅助矫形器等在内花费101626.06元。对于患有贫血等31种疾病的陈某来说,这次事故无异于雪上加霜。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的一天,家住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残疾老人陈某到村医务室去量血压,在乘坐电动轮椅代步车行至村医务室门口不远处时,因代步车前叉脱落,致陈某摔倒受伤。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外双侧股骨踝上骨折,住院治疗包含购买辅助矫形器等在内花费101626.06元。对于患有贫血等31种疾病的陈某来说,这次事故无异于雪上加霜。

造成陈某受伤的代步车是其亲属于2012年在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门店购买的,由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生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陈某双侧股骨踝上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分别构成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2016年7月,陈某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为由,将代步车的销售者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生产者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该案二审及再审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因陈某是重度残疾人,且是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请求赔偿,根据《北京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陈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先后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陈某产品质量事故致人身损害案一审、二审和再审提供法律援助。承办该案的杨汉卿、姜超峰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机关及时递交了法律援助手续,并和当事人积极沟通、查看存在质量问题的代步车,前往事发地点现场调查。针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和两被告不认可陈某代步车是其销售的答辩情况,承办律师认为,此案争议的关键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身份确定,以及代步车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为此,两位律师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一是关于涉案代步车是否从被告销售者处购买,代步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具体分两步调查取证完善了证据链条。首先,经过与陈某几次详细沟通,得知代步车为陈某女儿托其亲属王某采用刷银行卡的形式购买,为此,律师申请法院将购买代步车的收款单位——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次,承办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分别通过查询银行和税务相关信息得知,王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代步车购买款项记录,与购物发票和小票情况吻合。工商信息显示,此电子商务公司系被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办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和陈某保存的代步车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向法院做了详细说明。通过上述证据,在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和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系该二公司作为共同销售者向陈某销售了涉案代步车。通过业务关系、车辆说明书及保修卡确认,代步车生产者为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

二是关于涉案代步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称其轮椅保质期是两年。根据代步车保修卡特别承诺中显示:车辆前叉、脚踏板、旁板及车架焊接部位非人为损坏保修四年。涉案代步车损坏部位为前叉,故该部位尚未超过被告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经过数次开庭,一审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生产的代步车在原告陈某使用期间发生前叉脱落,且尚在质量保证期内,该脱落情况可以说明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的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其应就原告陈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考虑到被告公司在产品上所附说明书上写明使用时应扣上安全带,原告陈某未扣安全带的行为可能是造成其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故原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据此判决:被告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急救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63792.0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和再审。杨汉卿、姜超峰律师继续接受指派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律师们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查,认为原审事实认定正确,程序正当,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最终裁定驳回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名重度残疾老人使用存在质量缺陷的代步车摔倒受伤引起的产品质量纠纷致人损害请求赔偿案。就涉案代步车是否为上海某康复设备公司生产,法律援助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使得陈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在较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老人因生活压力一度产生放弃诉讼的念头,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从生活上和心理上给予老人莫大的帮助和支持,最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推荐理由】该案例编写格式符合要求,案例标题简洁明了,是较为典型的为残疾人产品责任纠纷赔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涉及产品责任损害方面常见的问题,如产品的质量缺陷问题、产品质量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能紧密结合同类案件的特点,归纳总结办理思路和要点,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专家评析】案例内容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文字表述平实、规范。。案情简介部分能概括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说理准确、精当。对案件起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程序、承办律师办案过程、难点要点分析、代理意见、办案结果等叙述清楚明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以客观平实的语言叙述明白。案件点评部分能抓住案件特点,围绕案件主要问题和争议焦点,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析透彻,与叙述的案情前后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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