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杜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4-04-29 18:08:23
2019年9月16日,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二期崇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崇德路128号前路段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杜某(以下称“受援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6日,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二期崇德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崇德路128号前路段右转弯时,与右侧同方向杜某(以下称“受援人”)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杜某当即被送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手术治疗至2019年10月16日出院,共住院30天。出院及复诊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左锁骨中外段骨折、左第1-6肋骨骨折、左第10-12肋陈旧骨折、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事故发生后,杜某尝试与唐某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尽快取得赔偿以完成后续治疗。然而,唐某仅在事故当天将杜某送至医院,保险公司也仅在受援人住院期间去医院一趟了解治疗进展但没有留下联系信息,此后两方都音讯全无。杜某索赔无门,因而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决定给予杜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贺君律师承办。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受援人了解交通事故情况及治疗进展,并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对缺失的病历记录、发票单据等,及时联系受援人补正。因受援人病情尚不稳定,短期内无法手术,不具备鉴定条件,故起诉只能延后。

2021年7月11日,受援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对左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物进行手术取出,至2021年7月24日出院,共住院13天。经两次手术和康复治疗,受援人病情逐渐恢复。援助律师立即启动诉讼立案工作,先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提出诉请,同时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避免因单方委托鉴定而对鉴定结论产生异议,拖延诉讼进程,导致不必要的诉累。

鉴定报告出具后,援助律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结合鉴定结论,确定诉讼请求为:1、判令唐某赔偿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判令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自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后,援助律师与受援人、经办法官保持沟通,解释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金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认为援助律师计算的赔偿金额具有相当合理性,协调原被告双方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经援助律师多次多方协调,听取受援人的意见,与保险公司仔细核算,争取利益最大化,并且协调人民法院尽快出具调解书以使保险公司尽快启动理赔程序。最终,各方达成合意,成功调解,调解完成后十余天受援人就全额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至此,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事实清楚,只要各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协商,可以很快解决纠纷。但是肇事司机因其已购买保险故对本案置之不理,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援助律师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准确核对赔偿项目和金额,开展先期立案准备工作,对尚缺失的证据如病历记录等先进行补正,使受援人一旦具备鉴定条件,便能够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大大缩短办案时间,加快赔偿进程。在诉讼阶段,积极协调保险公司最快速度理赔,将三年未获赔偿最终变成调解后十余天便全额收到了赔偿款,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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