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打车均被拒载
西陆网讯:8月8日,网友徐小姐在个人微博上传了自己晚上9点多在上海国金门口打车,却不断被司机拒载的视频,视频中的出租车司机停下车后并非第一时间让乘客上车,而是先询问目的地后再以不同的方式表示拒绝。徐小姐透露,在40多分钟的时间里,从自己眼前经过的20多辆出租车,或拒载或议价,甚至有司机直接对徐小姐表示,“可以载客但是不打表。”
深夜的陆家嘴究竟有多难打车?15日晚上9点多,记者在名商路附近发现,不少住在周边酒店的游客都站在路边等候出租车,“我们来上海旅游,和朋友约了地方夜宵,但是手机叫车怎么都不接单”。市民王小姐举着手机告诉记者,从酒店出来已经有20多分钟,“有些空车停都不停,我们招招手也完全看不见”。无奈之下,王小姐尝试手机叫车,却也始终没有司机接单,“怎么陆家嘴这边打车这么难呢?”
王小姐遭遇的情况在陆家嘴这一带并不少见,记者观察发现,不少从酒店出来的游客站在路边尝试叫车,都始终没有出租车接单。
马路上一名执勤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规定,这边不允许停车,只能去前面的扬招点才行。”
据了解,陆家嘴区域一到晚上9点之后便会迎来一次叫车高峰期,不少“加班族”在这个时间下班,前来陆家嘴游玩的旅客也在此时开始返回,一直到晚上11点左右高峰才会慢慢消退。
作为上海的一大旅游景点,陆家嘴的游客很多,一般到了晚上九十点,游客集中离开景。一名出租车司机说:“晚上九十点去外滩,要打车的人多得连车子都开不动。”而由于游客对上海不熟悉,也给了不少违规出租车可乘之机。
此外,一名常年在陆家嘴写字楼附近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到了晚上九十点,白领们集中下班,“有些公司规定晚上下班后车费可以报销。不少违规出租车司机看准了这点,常常提出议价的要求”。
一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违规出租车日益猖獗,夸张的时候,都不打表,100块一个人,你爱坐不坐。”该司机表示,他有个驾驶员朋友,驾驶X牌照出租车,“有一年高峰,他一个晚上赚2000多元。车上4个座位,200块一个人”。
浅析“的哥”与乘客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显然,在的哥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的哥既是“承运人” ,乘客既是“旅客”,双方的合同内容则是“的哥将乘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乘客指定地点,乘客向的哥支付运输费用”,这完全符合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的哥与乘客之间是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合同法》又对运输合同进行了细分,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按照刚才的逻辑,的哥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应该归属于客运合同范畴。
那么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出租车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较为明确,那便是向乘客收取运费的权利。相对权利而言,承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则较为复杂,笔者对其进行了重点研究,总结如下:
⑴ 走最捷径运输路线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⑵ 不得“中途拼客”的义务。“中途拼客”是目前出租车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是指乘客搭乘出租车后,如果座位没有满载,司机往往会利用闲置座位在运输途中顺道继续载客。的哥的这种做法看似对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但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因为,乘客搭乘出租车是对的哥的驾驶服务、出租车的运输环境等综合因素的一种“包揽式”购买,在合同存续期间乘客对这些服务的占有具有排他性 ,而的哥中途拼客的行为自然会使运输时间、运输路程及运输环境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这便对乘客的合同权利造成了根本性的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在推崇节能减排,打造节约型社会的今天,的哥在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的途中利用闲置座位继续搭载乘客的做法是可行的,但必须要征得当前乘客的同意,且应该按照一定比例适当减少乘客的运输费用,以补偿其因此而损失的合同利益。
⑶ 安全运输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所指的安全运输,不能广义的理解为的哥意识中的安全,而应该是指相关交通法规所规定的安全标准。例如,A乘客乘坐B司机驾驶的出租车前往C地,途中路旁交通标志标明限速80km/小时,但B司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很有信心,一路都以120km/小时的速度狂飙,最终安全抵达C地。这里,虽然B司机最终将A乘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C地,但他同样违反了“安全运输义务”,因为B司机在限速80码的道路上以120码的速度行驶,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所确立的安全标准。
⑷ 不得拒载的义务。出租车除了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体之外还扮演着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公共交通工具,为了确保公共交通资源的有序运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即不得拒载的义务。但该义务区别于前述几条义务,前述义务都是在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之后才对的哥形成约束力,而不得拒载义务是一种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先合同义务,即在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之前即对的哥具有约束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的哥拒载的行为几乎都是发生在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之前,如果我们将司机的拒载义务定位到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后才会形成的合同义务,就根本起不到杜绝司机拒载的目的,也就自然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弄明白了不得拒载义务的性质,我们还要清楚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拒载?乘客向亮着空载灯在马路上行驶的出租车招手,而出租车司机没有停车,这是否就是拒载?拒载的核心在于一个“拒”字,既司机对乘客乘车要求的拒绝、排斥、不接受,这里面隐藏了一个前提条件——司机已明确知晓乘客的乘车要求。换句话说,司机拒载乘客是建立在“知晓乘客的乘车要求”这个前提之下的,如果司机连乘客的乘车要求都还不知道,也就当然谈不上“拒绝”。因此,乘客向亮着空载灯在马路上行驶的出租车招手,而出租车司机没有停车,这不是拒载,因为司机有可能根本都没有注意到乘客的招手动作,也就更谈不上知晓乘客的乘客要求了。然而如果是司机在乘客告知其目的地之后拒绝搭载乘客则构成拒载。但是,我们也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的哥拒绝搭载乘客就是拒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核心在于对“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认定与把握,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呢?笔者认为,只要不是被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要求都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范畴。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乘车,旅客如果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这种时候旅客的要求就不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了”,的哥也当然不受“拒载义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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