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纵市场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来说,法律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 动机
一个数量巨大的交易指令进入市场肯定会使证券价格发生变动,但是显然并不能把这种交易统统归为操纵市场。如果某一交易行为仅仅是出于一般的获利避损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不应该禁止。比如某机构持有某股票的大量份额,现在想卖出,其数量之大足以导致股价的变动;由于该交易并不具有操纵的动机,所以并不构成操纵市场。当然,如果交易额度达到一定比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相比之下,操纵市场行为人动机应是企图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并诱使他人进行买卖。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不管其交易量有多大,并不影响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它本身就是价格形成市场机制中的一个参与力量。但操纵市场则不同,它要通过某些手段,人为制造出一种背离市场状况的假象,引诱其他人钻到这个圈套里面,“做手”从中渔利。
(二)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的样态五花八门,法律常常使用相当的文字加以描述。行为要件在操纵市场的认定上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因为它是构成操纵市场的必要条件,而且在行为人动机的推定上也常常要借助于对行为的分析。操纵市场的种种行为在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看来多少显得有一点“怪异”。比如一个安分守法的投资者再闲着没事也不会通过两个帐户,把自己的股票从左手卖出去,在市场上转一圈后,又卖回到右手。
(三)后果
一个“成功的”操纵行为的后果是价格如其所愿地发生变动,行为人获利或避损,其他人遭受投资损失。但法律并未把这一后果的产生列为必要。如果某人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但并未得逞,比如某人在市场中通过连续交易企图大幅影响价格,结果由于某种原因价格并未发生背离市场机制的变动,所以其他投资者并没有被引诱,自己也没有获利。尽管如此,他同样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仍将构成违法。
二、操纵市场行为具体有哪些表现
(一) 依靠资金优势
是指集中了大量的资金入市,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制造虚假交易量,或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它有别于利用信息优势,或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市场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1997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查处了这样一个案例:
从1996年4月开始,某证券公司动用5.4亿元,以153个个人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它使用这些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交易量达1400多万股,使价格飞涨1.4倍。证监会认为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该证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价格的涨跌。从而构成操纵市场。上述例子是典型的“庄家”利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
(二) 利用其他手段
这是1993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个案例: 湖南省某干部于1993年5月动用单位款项100万元入市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之后该人以匿名或署假名的信函、传真、电话等手段广泛散布所谓“北海——投资公司欲收购苏三山”的消息,并要求报纸予以公布。海南省《特区证券报》公布该虚假信息后,苏三山股价飚升。该人乘机抛售手中140,500股苏三山股票。证监会认定该人行为违反了有关禁止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定。 这是典型的散布谣言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虽未有专款规定,但在《暂行条例》第7条中有所规定。 构成操纵市场必须有入市交易的行为。这包括了两人或多人合作行动的情况:一人散布谣言,影响价格,其他人入市交易。如果没有入市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其他手段中还包括了利用职务优势操纵证券价格等。
以上便是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具体表现,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更好地解决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法律知识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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