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是否构成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2005年8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取得电影《无极》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及独家使用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9月5日,A公司与XX雅柏电影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取得了电影《杀破狼》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及独家使用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9月20日,A公司与XX影视点制作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影版权发行协议书,取得了电影《生死拳》的音像制品所有版权及独家使用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8月,A公司发现C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科尔沁信息港网站,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ctttl.com)上,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三部影片通过网络在线的方式进行公开传播,侵犯了A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给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A公司对其主张的C公司侵权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主张,所以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对A公司“判令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C公司网站电影库中的侵权影片《无极》、《杀破狼》、《生死拳》,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及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铁通公司是否在其经营的网址为http://www. ctttl.com、名称为“科尔沁信息港”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三部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实施了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完整提取过程是一份有效的公证书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情况等,其中制作过程应当包括访问网站的路径,网络证据如何提取、存储及被打印等,从而能够证明真正地访问了该网络地址的服务器并提取了其上的数据这一过程。可见,本案中对于进入铁通公司的网站进行公证提取网络证据所必不可少的是,公证书中需有明确地保全登录该网站时的具体地点或保全上网所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及登录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的身份验证过程的记载。但该公证书中对保全地点仅记载了“科尔沁某单位办公室”、“科尔沁区某单位铁通宽带用户”,操作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保全所用的计算机是该某单位的,而对访问铁通公司涉案网站的身份识别过程及网络环境等未予记载。可见,由于保全地点及计算机用户不明确,涉案网络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非公证处所有,亦非处于公共场所,且该公证书对公证计算机硬件设备外部连接网络情况及软件情况的清理等也无记载,故对其中立性无法作出判断,更无登录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的身份验证过程的记载来印证其登录网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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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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