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6 08:18:25
一、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据人民网讯,备受关注的山东青岛胶州高三毕业生常某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事有了新进展。人民网记者今日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日前以破坏计关于更多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篡改同学高考志愿

据人民网讯,备受关注的山东青岛胶州高三毕业生常某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事有了新进展。人民网记者今日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日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郭某。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青岛胶州一中高三考生常某,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志愿被人偷偷篡改,导致其上不了大学。篡改常某志愿的,居然是其寝室友郭某。事件一经曝光,引发网友广泛关注。8月3日,山东青岛胶州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应届考生常某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的报警后,立即受理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客观特征。本罪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2)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仍然实施破坏系统功能、程序以及编写、传播病毒的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刑法》也没有找到一种罪名能够涵盖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一种“机会”,他认为对郭某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不仅是没有刑法罪名对应,而且考虑到初次实施、学生主体等因素,也不宜从刑事角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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