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大哥哥"杀害7岁男孩藏尸阳台纸箱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27 10:24:12
11岁"大哥哥"杀害7岁男孩事情发生在11月21日晚上9点,孩子爸爸小李跟孩子婶婶何女士,是最先发现惨剧的人。“我妹夫那几天都是轮到中班,晚上9点下班,妹妹夜班关于更多11岁"大哥哥"杀害7岁男孩藏尸阳台纸箱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1岁"大哥哥"杀害7岁男孩

事情发生在11月21日晚上9点,孩子爸爸小李跟孩子婶婶何女士,是最先发现惨剧的人。

“我妹夫那几天都是轮到中班,晚上9点下班,妹妹夜班,晚上7点45分上班。妹妹出门的时候,孩子还好好的,可妹夫到家的时候,孩子就不见了。”老贺说,外甥7周岁,刚上小学一年级,小名叫好好。好好从小乖巧,不爱跟别的孩子打闹,晚上9点了还一个人跑出去玩的情况,前所未有。小李不见了儿子,赶紧跑到楼下二哥家里问,二哥在当班,嫂子何女士在,然而好好当晚并没有来找过她。

何女士边宽慰小李,边帮着他满小区找好好,两个人嗓子都喊哑,还是没有好好的踪影。

“当时九点十几分吧,我们生怕好好跑到小区外头玩去了,报了警。等警察的时候,我们回到屋里,这时候我看着觉得不对了,好好的鞋子还在屋里,外套也在。孩子出门玩不知道冷热,忘了穿外套是有的,忘了穿鞋不可能吧?”何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跟小李说了自己的疑虑。小李脸色煞白,两个人在屋里一阵翻找,竟然在床单上看见了碗口大的一滩血迹,摸一摸,还是湿的。

“后头的事情,我这辈子都有阴影。我看到阳台上摆着个装冰箱的大纸箱,箱子半人高,很宽很大,箱子周围本来堆了杂物的,但被人弄得很乱……我打开箱子一看,孩子就在里面……

“好好穿着睡衣睡裤,但上衣、裤子都褪了下来,显然是搬动他的人力气不够,连拉带扯,费了很大功夫,才勉强把他藏进纸箱……”何女士掩面抽泣起来。更让她惊心的是,孩子不但口鼻周围全是血,嘴里还塞满了染血的卫生纸,她赶紧把纸都抠出来……“太残忍了,太残忍了……”

孩子爸爸听到何女士的哭喊声,跑来一看,差点当场晕厥。

“我摸着好好的皮肤,还微微有一点点温度,赶紧打120,但救护车开到一半,医生就叹气了,跟我们说孩子已经没了……医院抢救室里救了一个半小时……还是没了……”何女士忍不住掉眼泪,她儿子在边上听着,一声不吭,手里狠狠地挥一根小树枝。

一家人忍不住把怀疑对象,定在了11岁的男孩身上。这个11岁男孩,小李一家都不知道他的名字,但日夜在厂里、宿舍两点来回的他们,能想出来的唯一一个“结过梁子”的人,只有这个男孩。

“后来听警察讲,男孩老家好像是单亲家庭,跟着爸爸在这边。11月9号那天,我们怀疑他到我妹妹、妹夫家里偷过钱。”老贺说,妹夫小李11月9日晚上下班后,发现家里450元现金丢了。问好好,好好说有个同一幢楼的‘大哥哥’来找他玩过,说不定是大哥哥偷的。但孩子说不出那个‘大哥哥’叫什么名字、住在哪一户。虽然是一个厂里的,但这个宿舍区上千户人家,怎么找呢?只好算了。”

可是第二天,好好居然拉着一个比他年长的男孩,跑来叔叔家里,告诉叔叔婶婶,说:“就是这个大哥哥昨天偷我们家的钱!”“后来听民警说,这个男孩还不到12岁。他听好好这么说,马上生气了,说‘我没有偷!'”何女士说,当时,她跟丈夫还教育好好,告诉他没有证据的事情,不能随便乱说。那个大男孩气愤地扭头就跑了。

民警们听到这个信息,虽然觉得难以置信,但还是很重视。警方抓捕时,他正背着书包,拿着行李准备“跑路”。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11岁男孩杀害7岁邻居孩子,并藏尸纸箱,其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该男孩并未达到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对其进行认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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