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嫁透明老公
近日,一位惠州过来的杨小姐紧急寻找他老公离婚,因为结婚之后老公完全当她“隐形人”,她忍无可忍了。
2016年1月,来自惠州26岁的杨小姐在婚恋平台上认识了31岁的李某,由于父母希望她早日成家,在去年9月份,杨小姐在李某湖北的老家领了结婚证。
“我爸妈就觉得他这人比较老实,其实我根本不了解他是什么样的人,只知道他在一个单位打工,我妈妈逼我去领证的,我当时不想跟他领证。” 杨小姐说,他都是为了钱,他现在一直拖着我,不让我离婚,还是为了钱。
杨小姐说,他完全当我是“透明人”,我们根本没有联系,一年下来,才打过10个电话,根本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我觉得这人很有问题。
难以忍受的杨小姐之后提出离婚,但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所以她才来广州寻找李某,但李某的手机一直不听电话。
杨小姐说,当时李某拿出20万元,她也拿出21万元,一起在惠州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然而李某结婚后也没有尽一个丈夫的责任,杨小姐只在他位于番禺大石的出租屋同居过一段时间,两人甚少沟通,晚上也是分床睡的。
杨小姐说,她一直都觉得“丈夫”不靠谱,他就是冲着房子来的。 4日晚上,杨小姐说终于找到了李某,但双方仍未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来源:中国青年网 )
结婚后老公完全当她隐形人
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知识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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