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引狼入室家庭教师性侵17岁少女一年多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0-30 16:25:38
父母引狼入室未来网新闻讯:2015年10月,王先生的女儿王小花(化名)在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读高中二年级。由于数学成绩不理想,王先生想给女儿补课,但担心校外培训关于更多父母引狼入室家庭教师性侵17岁少女一年多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父母引狼入室

未来网新闻讯:2015年10月,王先生的女儿王小花(化名)在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读高中二年级。由于数学成绩不理想,王先生想给女儿补课,但担心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于是王先生聘请了小花平时在学校里的任教老师邹某当家教。

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17岁的女儿竟被他一年16万元高薪聘请的家教老师猥亵性侵长达一年之久,这样的性侵行为,甚至发生在自己家中。据王先生女儿转述,14个月的补习期间,她与邹某除了师生关系,未有恋爱等关系,但在非自愿条件下,邹某多次对她有动手动脚的猥亵行为,开始只是小动作,后在2016年4月、7月、8月、12月对其进行了四次强奸。

“当时邹某还恐吓孩子不能讲,否则让她无法在学校上学,而且说孩子上、下学骑车路线他知道,还说自己开车,让孩子自己看着办。”王先生称,女儿表示,在发生性关系后,邹某还对她说了很多威胁性话语。

虽然期间小花多次和家人说不想补习,想换老师,但都被家人以为是逆反情绪,忽略了。无奈之下,小花让父母装摄像头。2016年12月25日下午4点到6点,邹某再次在补课期间兽欲大发。监控中,邹某在铺满补习资料的写字台前,露出生殖器,并让小花为其手淫,还将手伸入了小花衣服中。王先生称,自己当时看到猥亵画面就愤怒至极了,但想到若不把全程录下来,缺乏证据,报案时就会很不利,无法让邹某付出应有的惩罚,只好强忍着录下了全程。

收集到证据后,王先生先征询了女儿意见。随后,王先生报警,警方到校半小时左右将邹某带走。目前涉事男子因涉嫌强奸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性侵害的法律责任

刑法中与性侵害的有关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和客体只能是男性侵犯女性,构成猥亵罪却不一定,威胁男性、侵犯男性性权利也构成猥亵罪。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有关“性侵害的法律责任“的内容。虽然刑法中没有关于性侵犯的单独规定,但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知道,性侵犯包括强奸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性侵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在实际案例中,是要区分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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