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发生袭警案,持械故意杀害民警是否从重处罚

在律网整理发布 2023-11-01 14:25:26
门头沟发生袭警案张心磊(被告人)1985年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0月23日零时许,张心磊伙同张新亮、吕海红刚刚盗窃关于更多门头沟发生袭警案,持械故意杀害民警是否从重处罚的疑问,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门头沟发生袭警案

张心磊(被告人)1985年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10月23日零时许,张心磊伙同张新亮、吕海红刚刚盗窃完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高沿公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线,在驾车行至门头沟区芹峪口检查站时,遇到警察设卡盘查,因害怕犯罪行为被败露,张心磊驾车闯过检查站。正在执勤的民警唐成文随即驾车追赶。在门头沟区109国道出京56.2公里处,民警唐成文将其一伙截下,嚣张的张心磊在同伙张新亮帮助下,将刚下车的唐成文放倒。随后张心磊用盗窃用的工具压力钳用力击打唐成文的头部,致唐成文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二人抛尸路基下,后潜逃。另外,经查张心磊曾参与盗窃电缆线等11起。

持械故意杀害民警是否从重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心磊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竟持械故意杀害执勤民警唐成文,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张心磊、张新亮、吕海红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张心磊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亦应惩处。雷冰洁、李发户、周桂池、王磊在明知张心磊、张新亮、吕海红系犯罪人后,仍分别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和钱财,帮助其逃匿,其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惩处。张心磊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11月1日,北京一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张心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与张心磊一同作案的张新亮因犯故意杀人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同案犯,吕海红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雷冰洁、李发户、周桂池、王磊因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心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批准后,于2009年4月29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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