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天骄特卫”遇“盗版”如何维权
天骄特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最为专业的VPO要员保护服务机构,“天骄特卫”是依法注册的文字商标,最近发现被告天骄特卫公司未经允许使用与天骄特保公司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天骄特卫”作为公司字号,并以“天骄特卫”作为关键字在百度网上做宣传推广搜索服务,构成商标性使用。天骄特卫公司成立于2014年,应当知道天骄特保公司的存在,天骄特卫公司为了达到搭便车的目的,将与其商标、近似字号“天骄特卫”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进行注册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骄特保公司享有“天骄特卫”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该商标权尚在有效期内。被告天骄特卫公司将其企业字号设置为“天骄特卫”,该行为与原告天骄特保公司的商标“天骄特卫”存在冲突,根据法律规定,二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依据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被告天骄特卫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及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天骄特保公司所有商标相同的字样“天骄特卫”,而原告曾经在广告媒体上广泛宣传其公司、法人、队伍等信息,证据显示天骄特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处使用“天骄特卫”字样,使得商标的知名度得到提高,这些信息指向的主体均为天骄特保公司或其公司人员的业务,而非公司个人爱好、兴趣等生活方面信息,天骄特保公司得到正面宣传,商誉显著提高。在此情形下,被告虽然处于石家庄市,但其在企业名称和网站宣传中使用“天骄特卫”字样,由于商标保护的范围并不存在地域限制,上述行为客观上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亦存在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当企图,故天骄特卫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天骄特卫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骄特卫”作为字号,与原告的商标权存在冲突,已经侵害了天骄特卫公司在先的商标权,其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使用“天骄特卫”作为其企业名称。
律师说法:盗版行为侵犯商标注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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