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24日05时58分许,王某某驾驶苏AXXXX号小型轿车沿玄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樱铁村小区附近时,撞到行人洪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进一步查明案情,XX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XX大队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及痕迹进行司法鉴定。
(一)检验方法
本次鉴定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50-20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进行鉴定。参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的有关方法和公式及提供的录像、车辆信息等材料对送检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二)检验所见
1.视频“2017_08_24 05_55_00至06_10_44.avi”
大小: 351786082 字节
MD5: 1C65101E45891744AC3B8902E105CE7C
总持续时间00:15:33,帧速率为25fps,帧率稳定;视频画面中,被测车辆由远及近行驶,画面内有两条横向平行线(桥梁边缘),取远处为A线,近处为B线。
在2017-08-24 05:58:40第0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接近A线,如下图;
在2017-08-24 05:58:40第1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行驶至A线,如下图;
在2017-08-24 05:58:40第2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驶过A线,如下图;
在2017-08-24 05:58:40第18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接近B线,如下图;
在2017-08-24 05:58:40第19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行驶至B线,如下图;
在2017-08-24 05:58:40第20帧,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驶过B线,如下图;
2.事故路段现场勘验:
视频画面内A、B两线为事故路段一桥面边缘,距离为S=17m。
3.对苏AXXXX号小型轿车进行检验发现:
车体呈白色,整体相对完好;车头右侧A柱前侧挡板上检见擦刮痕迹,附着有黑色、红色物质,擦刮部位漆身物质相对完好,上部高度约为90㎝;前挡风玻璃右侧碎裂,碎裂处粘附有毛发物质,碎裂高度约为90㎝-128㎝。
1.视频帧率为25fps,则每帧时间t=1/25s,结合速度、位移及时间关系进行计算,下列公式成立:
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行驶至A线到右前轮行驶至B线,共用时18t,行驶距离约为17m;
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轮行驶至A线到右前轮驶离B线,共用时19t,行驶距离大于17m;
根据公式整理计算:
视频信息是车辆行驶状态的客观记录,鉴于视频信息拍摄于事故现场碰撞前极近位置,综合分析,苏AXXXX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0km/h—85km/h。
2.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侧擦刮痕迹为大面积接触痕迹,且漆身物质相对完好,前挡风玻璃上附着有毛发物质,符合其与柔性客体(人体、衣物等)碰撞形成的特点。
1.苏AXXXX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参考值为80km/h—85km/h。
2.苏A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侧与柔性客体(人体、衣物等)碰撞可以形成其上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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